年3月22日
作者:李志轩
3月21日晚有网友爆料,一旅游团前往广西桂林旅游。导游带团吃午饭时,却只有白米饭加腐乳。旅客上车后表示了不满,导游的回复却十分强硬。据当事旅客拍摄的视频显示,导游强烈指责没有购物消费的游客,“这点钱出来旅游,还不消费不买东西,你们良心过得去吗?骗吃骗喝骗玩,就是旅游流氓”。看到有乘客在拍摄视频后导游大喊:“录好了视频给我放到网上去,曝光!”
事件发生后,桂林市委、市*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第一时间查处。桂林市旅发委迅速组织旅游执法人员并联合旅游警察支队,组成调查组连夜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视频中涉事带团本地导游为江某。该自驾游团是由广东的谢某从广东组织招徕游览桂林,三晚四天游,共56人,每人收费从8元至元。负责地接的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提供代订景区、酒店、导游服务,所有代订的景区、食宿费用由谢某负责。
经过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该旅游团涉嫌不合理低价游。一经查实,市旅发委将依据相关旅游法律法规对负责地接的涉事旅行社和导游从严从重处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证,并列入旅游失信黑名单。
以上主要内容,摘自于年3月22日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桂林市旅游*务网发布的《8元游桂林腐乳配白饭”涉事旅行社和导游将被从严从重处理》一文。
1.广东谢某与自驾旅游团游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2.广东谢某与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3.导游江某与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4.导游江某与自驾旅游团游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5.广东谢某从广东组织招徕游客游览桂林,其行为是招徕包价旅游服务还是非包价旅游服务?
6.该自驾旅游团的服务是否属于《旅游法》调整的包价旅游服务?
7.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是否适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
8.导游辱骂游客不消费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9.支持这些关系的相关证据有哪些?
10.其他。
实际上,无论广东谢某与自驾旅游团的游客之间属于什么法律关系,作为该旅游团的受托人谢某与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之间都有可能存在单项或多项委托法律关系,即适用《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或者《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九十八条调整的是旅行社的包价旅游服务。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游”指的是旅行社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行为而不包括违反《旅游法》第七十四条的行为。
至于有朋友会说,《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这里的“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是否指多项委托也是包价旅游服务,这就需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何解释。比如,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包价旅游业务,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和包价旅游业务(服务)是否是一回事。
关于导游是否违反《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该条款针对的是旅行社的包价旅游服务。
因此,对此事件处理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广东谢某与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桂林华仕国际旅行社是为谢某的自驾旅游团提供代订景区、酒店、导游服务,是适用《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还是第三十五条就要看是否有相关的证据做支撑。
同样,对此事件导游的处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即是按照包价旅游服务处理还是按照非包价旅游服务处理,这涉及到如何适用《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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