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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似乎是个永恒的话题。家暴案件中,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但是,长期遭受家暴的受害方,一旦反手抗争,由于害怕反击不成功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会给对方致命一击,永绝后患。
此类恶性案件屡见不鲜,本期推送的案例便是其中之一。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川16刑初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胜梅,绰号杨四尔,女,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年7月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寒,广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梅犯故意杀人罪,于二○一六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龙芳、代理检察员刘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胜梅及其指定辩护人胡洪铭、王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胜梅与被害人李某甲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年两人协议离婚,但仍一起居住生活,期间时有纠纷发生。年6月,李某甲提出变卖一套安置房,被告人杨胜梅欲将房屋留给两个女儿,二人矛盾激化。被告人杨胜梅产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同年6月底,杨胜梅在华蓥市清溪路卖种子和农药的代某某处购买了“灭蚊灭蝇王”*药,并通过活鸡试验了*性。同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胜梅与被害人李某甲在华蓥市育才路五星村自家安置房内发生争执后,回到华蓥市红星西路租住房做好午饭,将整包“灭蚊灭蝇王”倒入给李某甲准备的酒中,后把酒和饭菜送到自家安置房。李某甲饮酒后*性发作。杨胜梅见状便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女儿刘某乙等人,将李某甲先后送到陈某甲诊所、五星村卫生室、医院等处医治,救治期间杨胜梅隐瞒了给李某甲下*的事实。华蓥医院无法诊断李某甲的病情建议李某甲转院。被告人杨胜梅怕事情败露,便让刘某乙等人将李某甲送回自家安置房。后被告人杨胜梅在胡某甲、段某甲二人处先后借得刀两把、背篼一个。次日6时许,被告人杨胜梅确认李某甲死亡后,将其尸体拖入厕所肢解,并将肢解的尸块分多个地方丢弃。年7月8日,被告人杨胜梅在华蓥市永兴场镇黑脸菩萨寺庙附近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本案中在勘验现场发现的尸体均系李某甲身体组织,其胃及胃内容物有*鼠强成分,李某甲系*鼠强中*死亡,死后被分尸。
上述事实,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刀具、背篓等物证,相关书证,证人代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胜梅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胜梅因家庭纠纷,采取下*的方式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后分尸、抛尸,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李某甲存在对被告人杨胜梅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但其遭遇的“家暴程度”只能认定为“一般家庭暴力”,也不能成为杨胜梅杀害李某甲的理由。被告人杨胜梅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杨胜梅通过亲友规劝到案,属自首。建议对杨胜梅在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杨胜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解自己不是预谋杀害李某甲,案发当天李某甲不打她,她也不会下药。
被告人杨胜梅的辩护人发表了下列辩护意见:1、被害人李某甲长期对被告人杨胜梅的暴力殴打是导致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维护房产是诱因,摆脱家庭暴力控制是杀人动机,杨胜梅的行为具备受虐妇女综合征的基本特征。2、被告人杨胜梅杀人具有防卫因素,其杀人对象具有相对性、唯一性,目的是为了摆脱暴力伤害,属激情杀人,与社会上的故意杀人动机不一样,其主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杨胜梅分尸的行为属受虐妇女综合征的一种表现,对怨恨的一种心情发泄,不是手段恶劣。4、被告人杨胜梅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以前也没有犯罪前科,并取得两个女儿的谅解。综上,杨胜梅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被告人杨胜梅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大女儿刘某乙年2月14日在微博上的聊天记录,刘某乙、杨某丙书写给法官的一封信,唐某甲、谢某甲等证人证言,华蓥市华龙派出所干警郭某某、赵某丙的证言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胜梅与被害人李某甲于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年两人协议离婚,协议将共建房产归杨胜梅和女儿所有。离婚后,二人仍一起居住生活。被害人李某甲性情暴躁,常常稍有不顺或者不合意便殴打被告人杨胜梅,并且不分场合,采取拳打脚踢,掐脖子、用碗、凳子砸等方式对被告人杨胜梅施加暴力。近几年,李某甲常向杨胜梅索要钱,如不给就打杨胜梅。年2月14日,唐某甲在杨胜梅租住房找到李某甲逼要医疗费,被告人杨胜梅筹资元人民币替李某甲清偿了债务。事后没有十分钟,杨胜梅提及李某甲债务的事,李某甲就用吃饭的碗砸杨胜梅。被告人杨胜梅感觉无论怎样也感化不了李某甲,便产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年6月20日左右,被害人李某甲欲将其安置房卖掉用于买车,被告人杨胜梅想将其房子留给自己的两女儿,二人矛盾激化,被告人的女儿刘某乙电话告诉李某甲不同意卖房,也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并相互说狠话,李某甲扬言回家要砍死她们。被告人杨胜梅认为只有将李某甲杀害,其母子才得以安宁,便着手筹划杀害李某甲。同年6月底,被告人杨胜梅在华蓥市清溪路卖种子和农药的代某某处购买了“灭蚊灭蝇王”*药,并通过活鸡试验了*性。同时在综合市场一家卖火纸的店里买了一把红色塑料袋备用。7月2日下午,李某甲回家因不满意杨胜梅定制的窗帘要求退货,并扬言如老板不退就要砸店。杨胜梅感觉恐慌,决定当天晚上把李某甲杀掉。晚上李某甲情绪很平和,没有动手打人,也没有追问白天的事情,杨胜梅就不忍心下手。7月3日是被告人杨胜梅的孙女满周岁的日子。上午,被告人杨胜梅与李某甲为其家安置房装修的事情,再次发生争吵,李某甲踢了被告人杨胜梅两脚。被告人杨胜梅回到华蓥市红星西路租住房给李某甲煮好饭后,打电话叫李某甲到租住房吃饭,李某甲叫杨胜梅将饭菜和酒送到安置房,并且语气很凶。被告人杨胜梅想起李某甲之前种种和最近的表现,并且孙女的生日也无法去看望,心里很难受,便将先前准备的“灭蚊灭蝇王”*药投入到给李某甲要喝的酒中,后把酒和饭菜送到安置房,李某甲饮酒后*性发作。被告人杨胜梅打电话叫来了女儿刘某乙和路过此处的李某丙将李某甲先后送到陈某甲诊所、五星村卫生室、医院等处医治,在医治过程中被告人杨胜梅均隐瞒了李某甲的病情,后因华蓥医院无法诊断李某甲的病情并要求李某甲转院。被告人杨胜梅就提出将李某甲带回安置房观察一下,便与刘某乙、李某丁等人将李某甲带回自家安置房,被告人杨胜梅将刘某乙、李某丁等人支走,后到华蓥市红星西路综合市场向胡某甲、段某甲分别借得刀、背篼等作案工具。7月4日6时许李某甲死在安置房内卧室床上,李某甲死亡后,被告人杨胜梅将李某甲尸体拖入该房的厕所内,用借来的刀将李某甲的尸体肢解。4日9时至21时期间,杨胜梅将肢解的尸块分别抛于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兴隆村1组铁路桥下、华龙街道办事处东方村杨家桥客运站西南侧树林里、华龙街道办事处廨院村三组五号南侧河边树林里、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4组一树林等地。经鉴定,在勘验现场发现的尸块均系李某甲身体组织,其胃及胃内容物有*鼠强成分,李某甲系*鼠强中*死亡,死后被分尸。
被告人杨胜梅作案后游离于郊外,给其女儿写下了遗书,准备自杀。但由于公安机关用车带着被告人杨胜梅的两个女儿在广播和乡村呼喊杨胜梅出来自首。被告人杨胜梅在亲情的感召下,在出来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杨胜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胜梅的两个女儿出具谅解书,表示李某甲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她们家庭造成了极大痛苦。杨胜梅遭受李某甲的打骂,因激愤将李某甲杀害,杨胜梅自己也十分后悔。她们因此也十分痛苦,并不希望继续造成新的悲剧。表示谅解杨胜梅。
上述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采信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
1、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吴某某于年7月5日17时8分许用电话报案至,称古桥磨刀湾大桥下面桥墩处发现一具尸体(无头和四肢)。华蓥市公安局刑大于同日受案、立案。
2.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勘验笔录一
时间:年7月5日17时40分至21时15分.
现场地点: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兴隆村1组磨刀湾铁路桥下。
现场勘验情况: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古桥街道办事处兴隆村1组磨刀湾的铁路桥的桥墩边,该桥墩北临一条小河沟;西侧为白兴红家稻田;南侧cm处为古桥至李家沟的老公路;东侧为屈礼超家的玉米地。该桥墩上面的铁路为襄渝铁路华蓥至重庆的行车方向,桥墩为石头堆砌而成;在桥墩北侧有一块草地,草地北侧为小河沟;在草地上,距铁路桥桥墩25cm处有一个重25kg的尸块,尸块颈部朝北呈仰卧状;该尸块仅有胸腹部部分,颈部、肩部、腹部均为砍切创的断面。在尸块的右胸部粘附有一块圆形的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该电极上有“shenfeng”的英文字样。在尸块下的草地上有2根红色的塑料绳(原物提取),绳长分别为cm和cm,2条红色塑料绳均打的“活结”。在尸块西侧距桥墩31cm的杂草上有一个破裂的红色塑料袋(原物提取),塑料袋拼凑后为一个完整的塑料袋;在该红色塑料袋西侧的杂草上覆盖有一个cm×83cm的白色带“聚丙烯专用涂膜料”、“上海三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塑料袋(原物提取);在该白色塑料袋西侧距铁路桥墩56cm处的杂草上挂有一个47cm×68cm的红色塑料袋(原物提取)。
勘验笔录二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年7月7日21时50分至23时5分
现场地点: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1组(安家沟)
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五星村1组艾仕*家房屋西北侧山坡上树林内的树下面,在该树林东侧艾仕*家房屋北侧的两块玉米地之间有一条小路,在小路南侧距原环城路35.3m处的树下的草地上堆放有两个红色塑料袋,其中一个深红色塑料袋外有蛆虫在蠕动,该塑料袋的两提手“打死结”;撕开红色塑料袋后,发现袋内盛装的是一个带男性生殖器的臀部(原物提取)。靠近树干的另一个红色塑料袋包裹由两个红色塑料袋重叠而成,塑料袋内盛装豹纹色的毛毯一床(原物提取),毛毯上不规则的分布有暗红色疑似血迹;毛毯上粘附有一张直径为3.0cm的圆形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电极上有"shenfeng"的英文字样(原物提取)。毛毯内包裹有一双白色棉线手套(原物提取),手套上粘附有暗红色疑似血迹。以上所有红色塑料袋均为60cmx48cm。
勘验笔录三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年7月9日15时3分至17时15分
现场: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沙坝村4组
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沙坝村4组与东方村1组交界的公路西侧,该公路为华龙至永兴的公路,公路北面至永兴镇,往西南至华龙街道办事处,往东北为东方村的村级公路。公路西侧为深4.3m低洼地带,该低洼地带与公路之间长满杂草和灌木;在华龙至永兴的公路上靠西侧边沿处有一块指路牌(牌上写有:东方村、华龙),在该指路牌北侧20.5m距公路边沿4.6m处的杂草从中有一个透明胶纸的包裹,包裹上有蛆虫在蠕动并散发出阵阵恶臭,将该包裹提至公路上并打开该包裹的第1层透明胶纸(原物提取)后可见一个红色塑料袋的包裹,撕开第2个红色塑料袋后发现内装一个人体组织(头)。在发现头颅包裹的北侧32cm距公路边沿3.9m处有一个79cmx40cm带“泰香软米”和“旺生系列泰香软米”字样的包裹,将该包裹提至公路边沿并移出袋内盛装物,口袋内移出2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2只腿(含大腿、小腿和脚)。在带有“泰香软米”字样的包裹西侧2.3m处的草丛中有一个红色塑料袋,塑料袋内盛装有疑似人体组织(原物提取)。透明胶纸规格为cm×97cm,红色塑料袋(原物提取)规格均为68cm×47cm。
勘验笔录四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O15年7月9日17时35分至17时55分
现场地点: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社区7组
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社区7组双河至永兴的公路与清西河之间的竹林内,该竹林北侧为清风桥,清风桥与双河至永兴的公路交汇处是唐明州的副食店。在该副食店南侧的竹林内,距副食店39.7m距公路西侧边沿4.2m处有一个红色包裹,将该红色包裹移至公路:该包裹散发出恶臭,解开该包裹最外层红色塑料袋的“活结”后可见第2层是一个红色塑料袋,第2层塑料袋为“死结”;撕开第2层塑料袋后为一个带有“绿秀米”、“楚金皇城”字样的大米袋,袋内盛装有2个红色塑料袋:2个塑料袋内均盛装的是断裂的疑似人体组织(左右两个上肢部分)。红色塑料袋规格均为47cm×68cm,大米袋规格为53cmx36cm.
勘验笔录五
年7月14日8时30分至10时3分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号
中心现场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号的第2层楼上,该楼的楼梯通过底楼五谷烟酒行与古奇皮鞋专卖店门市之间的巷道进入,通过楼梯向上来到该幢楼的第二层后,有一个过道;过道西侧由北至南分别为杂物间、厕所、厨房,东侧为饭厅、客厅、卧室、洗漱间。在过道西侧靠南墙处有一扇木质门,门呈关闭状(未锁闭,进门后为厨房,在靠厨房南墙的地板上有4个坛子;其中有一个坛子上面盖有一个圆形的不锈钢盖子,移开该不锈钢盖子后是该坛子的盖子;移开坛子的盖子后有一个透明带红色花纹塑料口袋盖于坛子口上;移开塑料口袋后,坛子(原物提取)内飘出“酒”的味道,坛子内盛装有桑椹和褐色液体。
勘验笔录六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O15年7月9日18时05分至20时35分
现场地点: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育才路五星村安置房10幢3单元室
室内厕所南北长cm东西宽cm,厕所门为一扇铝合金边框的玻璃门,门呈关闭状,门锁完好;在厕所内靠东墙和北墙距地36.3cm处有一个cm×47cm×49cm的洗漱台,洗漱台上面为白色的陶瓷面盆,下部为灰色木柜,在木柜南侧表面距东墙26cm距上边沿31cm处有一点状可疑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在该洗漱台西侧为白色面板,其中南侧为上下分布的2个抽屉,在位于下部的抽屉上边沿处有0.3cm×0.4cm、0.5cm×0.2cm疑似人体组织(棉签擦拭提取)。在洗漱台下侧底部的外表面,距东墙32cm距北墙79cm处有2滴滴落状可疑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在洗漱台西侧靠西墙距北墙cm处的地板上有一个20.5cm×20.5cm×21cm的木质小方凳,小方凳东侧距地19.5cm距南边沿3.2cm处有一块0.5cm×0.2cm疑似人体组织(棉签擦拭提取),小方凳南侧的凳子腿上段距地17cm处8.2cm×3.8cm的范围内杂乱的分布有点状的疑似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在厕所内的地板上有一个白色的陶瓷便槽;便槽南侧的南墙上靠东墙距地cm处有一扇白色塑料边框的玻璃推拉窗,窗户呈关闭状,在该窗户东侧窗框上,距地cm距东墙7.9cm处有0.9cm×0.1cm的滴落状疑似血迹(棉签擦拭提取)、距地cm距东墙8.5cm处有0.2cm×0.1cm的滴落状疑似血迹(棉签擦拭提取);在窗户玻璃上,距地cm距东墙29cm处有0.6cmx0.2cm的滴落状疑似血迹(棉签擦拭提取)。
3.鉴定意见
(1)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物)鉴(理化)字第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华蓥市公安局提取被告人杨胜梅租住屋存放的桑葚酒坛子一个、代某某提供的灭蚊灭蝇王和猫人杀鼠剂各一份,送交南充市公安局理化检验室检验,其中,灭蚊灭蝇王中检出*鼠强成分;其余两份检材未检出*鼠强和巴比妥等成分。
(2)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川公物理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胃及胃内物检出*鼠强。
(3)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华)公(物)鉴(法医)字第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实对发现及找到的人体头部、人体躯干、人体四肢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该具尸体的人(李某甲)系*鼠强中*死亡,死亡后被人用一定长度或宽度及质量的锐器类(含切器、砍器)工具分尸。
(4)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法医)字第93号鉴定书,证实对提取的未知名尸体躯干部心血和杨某丙、刘某乙的血样进行比对,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近亲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该未知名尸体是杨某丙、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
(5)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广)公(物)鉴(法医)字第号鉴定书,证实在所送检的五星安置房小区杨胜梅家厕所距东墙29cm距地cm窗户处、距东墙7.9cm距地cm窗户处、洗漱台底部外表面的可疑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该未知名尸体躯干部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1×7。
在所检的左前臂尸块提取尺骨近端关节面软骨、左上臂尸块提取肱骨外侧髁软骨、游下肢尸块提取右胫骨平台软骨、右前臂尸块提取尺骨近端关节面软骨、右上臂尸块提取肱骨外侧髁软骨、左侧腓骨、左大腿尸块提取股骨外侧髁软骨、躯干下部(含臀部及股骨头)提取右侧股骨头软骨、磨牙两颗、五星安置房小区杨胜梅家厕所内洗漱台抽屉边缘可疑人体组织、五星安置房小区杨胜梅家厕所内靠西墙距北墙cm地板上小板凳上可疑人体组织中均检出人DNA-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分型与该未知名尸体躯干部相同,其似然比率为1.01×7。
4、证人证言
证实发现男性躯干的情况
(1)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年7月5日下午5点左右,他路过古桥磨刀湾铁路桥下面,附近住的一个老头叫他一起去铁路桥桥墩下面打开一个白色的尼龙口袋,发现一个男人的尸体,他用自己电话打11O报了警。该尸体没有手、脚、头,只有人身体躯干部分。他通过尸体的胸部确定尸体是男性。
(2)柏某某的证言,证实年7月的一天下午,她路过磨刀湾大桥,在桥墩处发现一类似人的躯干的物体(因为没有盖完有部分裸露出来,看起来像人的背,肉的中间有道沟)。该物两头各用一个红色塑料口袋套着并且有根塑料绳子将两个塑料口袋连接起捆上的,该物上面有个白色的尼龙口袋盖着。
(3)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4点多,她听见柏某某在喊旁边铁路桥下有死人。然后他就到了现场,因为不确定是不是人的躯干,他又喊了其他人去看,最后由吴某某报警。
(4)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年7月7日晚上7、8点,他在华蓥市安家沟环城路和新华大道岔路口散步时,闻到很臭。联想到侄儿张超林曾给自己说过古桥发现死人身子的事情,便上山去看。上坡直线距离20-30米处有*葛树,*葛树和山坡之间有一个梯梯,梯梯上放了高粱色的被盖,被盖四周拉拢捆好靠在*葛树上。后打电话报警。
证实李某甲中*后的送医情况
(5)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年7月3日上午接近12点时,他路过李某甲家,看见李某甲坐在家外面的公路上。嘴里吼着很难受,医院。当时杨胜梅和刘某乙在场。杨胜梅告知是李某甲没有吃早饭,又喝了酒所致。他借来向*的长城越野车医院。车辆行驶至华蓥中学时,因为时逢放学时间,公路上很堵,杨胜梅提出让李某甲在旁边陈某甲诊所处打吊针。后来因为李某甲吼得有点凶,陈某甲有点怕,没有输液,医院。他开车将李某甲等人送往华蓥医院。到医院时,因为李某甲当时一直吼“干什么”,杨胜梅说李某甲不去就算了,李某甲喝了酒,可能好了,就提出将李某甲送到五星村卫生室张春林处打吊针。他又将李某甲、杨胜梅送到张春林处。同时证实李某甲的性格很暴躁。
(6)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年7月3日下午2时许,赵某甲和李某丁电话得知刘某乙的父亲生病,在华蓥医院。后他与赵医院。医生说没有检查出刘某乙父亲的病症,医院。刘某乙说将医院治疗。后医院的搬运人员将李某甲搬到赵某甲的朋友的车上,李某甲双手腕被捆住。他们将刘某乙家人送到华蓥中学后面52米大道十字路口旁的一个小区刘某乙家的新房子,他们将李某甲扶进房间,解开其手腕上的绳子。李某甲躺下后称要喝水,杨胜梅就倒了半杯白开水让其喝下,喝水后,其全身开始抽搐,几秒后就睡下了。
(7)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年7月3日下午1点钟左右,刘某乙打电话说她爸爸在华蓥医院,叫他去帮忙。到华蓥医院重症监护室,看见刘某乙的父亲手脚被绑在病床上,在病床上挣扎。刘某乙说去找医生开证明,她父亲要转院。刘某乙说她爸爸很狂躁,一个人搬不动之类的话。过了10来分钟,赵某甲给他打电话,他就喊赵某甲到华蓥医院帮忙,刘某乙的爸爸病了。过了20多分钟,赵某甲和一个男孩就来了,然后他们一起将刘某乙的爸爸送去五星村安置房刘某乙的家。下车时刘某乙的爸爸叫他们把捆在其手上的绳子解开,李某丁和赵某甲把捆在刘某乙的爸爸手上的绳子解开,陈某乙和赵某甲把刘某乙的爸爸扶到卧室的床上,刘某乙的爸爸喝了水后全身开始抽搐,抽搐了几秒钟后停了。然后陈某乙、刘某乙、赵某甲及赵某甲的朋友就走了。
(8)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年7月初的一天,他给李某丁打电话,李某丁说他在华蓥医院,刘某乙的父亲腰痛,在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叫去帮忙。他和陈某乙到华蓥医院重症监护室时是下午2点钟的样子。刘某乙说他爸爸很暴躁,医生也没有查出来怎么回事,要转到其他地方去住院。他看见刘某乙的父亲的双手和双脚都被绑在病床上的,正在输液,嘴上还带有氧气。他们一起将刘某乙的父亲送回刘某乙父亲家。他们将刘某乙的父亲抬到了卧室的床上,刘某乙的父亲很安静,刘某乙的妈妈用毯子将他爸爸盖住,后来看见刘某乙的妈妈还倒了水给她爸爸喝,他爸爸喝了水几分钟之后,全身都在抖动,好像在抽筋。
(9)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11点过接近12点,杨胜梅等人扶着病人李某甲进入其诊所。李某甲站不稳,当时已经说不出话,嘴唇紧闭,不停的冒汗,嘴唇边上有白沫从嘴里溢出,双手不停在抓自己的胸口。杨胜梅告诉他李某甲是酒精中*。医院,杨胜梅说先给病人吃点药,他只好象征性给李某甲吃了两片维生素C和两片维生素B1,另外倒了五瓶葡萄糖注射液在杯子里面喂这个病人,这个病人只喝了几口就没喝了,他抓起李某甲的右手感觉脉搏很弱,于是叫医院。次日下午大约五、六点钟左右杨胜梅到其诊所结了帐。并医院去打了一针镇定剂就好了。陈某甲辨认出李某甲就是7月3日中午来就诊的男性。辨认出杨胜梅就是当天扶李某甲来的女性,当时称病人是酒精中*,要求对病人开药服用。第二天到其诊所结算医药费,结账时称男性病人于7月3日送往华蓥医院打了镇定剂就好了。
(10)郑思元、谢某乙夫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12点左右,杨胜梅扶着李某甲去他卫生室,杨胜梅告诉他李某甲不舒服有可能中暑了,叫他们赶紧输液。因为当时店里就医的人比较多比较忙,他就叫杨胜梅先倒点开水给李某甲喝。李某甲还没喝水就倒在了他卫生室的椅子上,谢某乙就丢下手中的工作赶紧给李某甲掐人中,他夫妇一边给这男的掐人中,一边叫杨胜梅打。李某甲缓解过来后口中吐着白痰,后用两只手用力的拉着他的手,眼睛不停的看天花板手也在不停的乱舞。他看到李某甲缓了过来,五、六分钟后的车子还没过来,他就用自己的轿车将李某甲夫妇送往了华蓥医院急诊室。郑思元辨认出李某甲就是在年7月3日12时在华蓥市五星村卫生室被急救的病人。谢某乙辨认出杨胜梅就是年7月3日中午扶着一个男的到五星村卫生室看病的女性;辨认出李某甲就是那名男性病人。
(11)李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中午1点左右,杨胜梅带着李某甲到急诊科,当时李某甲非常狂躁,非常不配合检查,杨胜梅说李某甲在外面干活后就成这样子了,也没有喝酒,没有吃药。他见李某甲非常狂躁,就用约束带将李某甲固定在担架上,用了20毫克安定给予镇静,然后给李某甲做了一个头部CT,CT结果显示头部没有什么问题,他就建议家属住院治疗,并开具住院证让家属办理。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李某戊辨认出李某甲就是当天急诊后转入重症监护室的病人。
(12)李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中午1点钟左右,急诊科用担架床送了一名病人李某甲,当时是李某甲的老婆送他过来的,李某甲的病情很急。他马上安排护士给李某甲做了心电图还有心电测试,然后开了个B超检查,李某甲的病情相当不稳定,随时都要发狂,他们也没诊断出具体是什么病情,就建议他们转院到重庆诊断治疗,他的家属当时也同意了,后来他看病情可能有点急,重庆有点远,就建议他们转院到广安医院,李某甲的家属同意后,他给李某甲办理的转院手续,李某甲的家属说不需要救护车送,他们自己有车。然后李某甲就被他的家属带走了。当时给予安定10毫克,异丙嗪25毫克镇静。护士给李某甲贴了心电极片,贴了几片不知道。
(13)赵某乙的证言,证实的情况和李某己证实的一致,她在李某甲身上贴了三张电极片,左右锁骨下方各一张,左下腹有一张。李某甲转院时没有将电极片取下来。医院的设备科领取,是申风企业的,电极片呈圆形,中间有一个铁纽扣,上有S\F字母,纽扣边有“shenfeng”字母。用了两次镇定药。
(14)唐某乙的证言以及提供的心电电极片一片,证实该院使用的心电电极片是上海申风多来恩心电电极。电极片中间的铁口子上有申风两个字的拼音字母。圆形,中部为一铁质纽扣,上有“shenfeng”字母,中部纸片上有“shenfeng”拼音。
证实转移尸块的情况
(15)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4日中午十一点钟的样子,杨胜梅说出10元钱,让他送其到古桥街上1路公交汽车站对面的公路边。杨胜梅从华蓥中学门口方向往清溪路方向走,背了一个背篓(竹篾编的,上圆下方,五六十公分高),背篓里装的东西有点重,大约有七八十斤的样子。杨胜梅下车之后,电瓶车就有一股很大的腥臭味,像是牛肉的腥臭味,后来用水洗过。陈某丙辨认出杨胜梅就是7月4日租其电瓶车到古桥的人。
(16)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年7月4日晚上8点钟左右,杨胜梅打电话叫他到五星安置房的广场接她。杨胜梅当时背了一个竹背篼,背篼里面用一个黑色的塑料口袋装了大半背篼的东西。杨胜梅告诉他是去给她家一个亲戚烧七,装的纸。并吩咐将其送到华龙“四个大字”那边。他走到华龙要到“四个大字”时候,杨胜梅就说下了车,并说回双河也坐他的车,后电话联系。当时天已经黑了。他当时以为要等很久所以就骑起摩托车原路返回,刚走了大约1公里,杨胜梅就打电话叫他去接。在“四个大字”到沙坝的岔路口接到了杨胜梅,杨胜梅当时就在说她刚好在半路上遇见她亲戚了,她就把东西放在她亲戚的车上她不去了。杨胜梅的背篼是竹子编的,里面有东西,但不知道是什么,也没有闻到什么味道。回来的时候已经空了。
证实准备作案工具、分尸工具情况
(17)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6月,双河街上逢场的一天上午,一个中年妇女在他处买了一瓶一元钱那种白色塑料瓶包装的“猫人”。过了几天后,买“猫人”的妇女找他说他卖的假药。于是他就把“灭蚊灭蝇”的药拿出来给她,她买了一包就走了。没有过几天她又来买“灭蚊灭蝇”药。代某某辨认出杨胜梅就是年6月份买灭蚊灭蝇的人。代某某提供了“灭蚊灭蝇王”一包,蓝色包装,上有“灭蚊灭蝇王”字样,有蚊虫等图案。厂家为“江苏省南通海安县环卫用品厂”,包装长9.5cm。宽5.9cm;猫人杀鼠剂一瓶,瓶高6cm。内装有红色液体,瓶身有0.5%杀鼠母液字样。
(18)段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6月29日前的一天,杨胜梅一个人到段某乙的门市,称要搬家,要买大的塑料口袋。后他找了一把大的红色塑料口袋给杨胜梅,收了10元钱。段某乙辨认出杨胜梅就是在6月29日以前在自己的门市买了一把红色塑料袋的人。
(19)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14时、15时左右,杨胜梅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母亲家里的猪不吃东西,准备杀了,向她借刀。二人一起到的综合市场在她放刀的地方拿了一把边刀一把砍刀给杨胜梅。第二天中午,杨胜梅将两把刀还给了她。并提供物证单刃尖刀一把,总长约28.7cm,柄长约13cm。斩骨刀一把,刀总长约31.7cm,柄长约13cm,单刃。胡某甲辨认出杨胜梅就是在年7月3日向其借了一把边刀一把砍刀的人。
(20)段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年7月3日20时左右,杨胜梅到其茶馆门市借背篓,称自己搬家需要背东西。7月6日的早上8点左右杨胜梅将背篓背到门市还给了她,背篓里有一团红色的塑料绳子。背篓是竹制的,大概有1米高,半米宽的样子。并提供背篓一个,竹制品,*色,高约43CM。上口为圆形,内径40cm,下口为长方形,长29cm,宽22cm。段某甲辨认出杨胜梅是向其借背篓的人。
证实杨胜梅交代后事的情况
(21)邓某某的证言,证实年7月8日早上6点多钟,有个女的找胡摩托说了几句话,就到她店里找纸写一个电话号码,她撕了一烟盒纸给那女的,那女的写好号码后,给了15元钱的路费,托胡摩托将一个绿色的本子,里面放了一把防盗门的钥匙带到双河,还给胡摩托车说“你给她说我到广安去了”。胡摩托走了大概三四十分钟后,就有警察到她的店里问她是不是有个女的到她店里借纸笔。那个女的有四十多岁,短头发,有点胖,有一米五五左右,本地口音。
(22)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年7月8日早上6点20分左右,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找到他,委托帮送点东西到双河红星三路市*府斜对面其女儿处,接着那女的就到他停车位置后面的小卖部借了支笔,在裁下来的一个长方形烟盒上面写了两个电话,把字条给他后,又将一把钥匙放进一个绿色的证书里面,然后把证书也递给了他。并交代如果她女儿问其到哪里去了,就说去广安了。6点43分的时候他到了市*府斜对面,拨打了****这个电话,与其女儿联系上,并约定将东西交送到实验中学,他刚停下车就被警察拦住。绿色的本子里夹着一把钥匙,看着像防盗门的钥匙;另外还有一张写着两个电话号码的烟盒纸,电话号码分别是13*****、****,上面还写着一些他不认识的字,这个烟盒纸是*桷树牌的;最后他被警察拦下来之后,警察翻开证书之后发现里面还夹着两张纸,纸上写满了字,他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本本里面还有其它东西。胡某乙提交纸片一张,长8.8cm,宽约5.2cm,一面为红色,一面为白色,红色面有“FILTERCIGARETTES”“HuangGuoShu”等字样;白色一面有“综合市场,市委斜对面,****,****”等字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蓝色证书封面,持证人杨胜梅,资格证书号00**********。钥匙一把,蓝色塑料钥匙柄。字条二张。主要内容是交代自己和李某甲的社保、家里的房子钥匙等等事宜。
证实杨胜梅、李某甲夫妻关系的情况
(23)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在其很小的时候看见李某甲经常用脚踢、用凳子、瓶子等东西打杨胜梅。有一次打架李某甲把杨胜梅的头打破了。李某甲和杨胜梅离婚了李某甲也经常打杨胜梅,李某甲不但不给她们两姐妹拿生活费还经常找杨胜梅要钱,不拿钱就要打杨胜梅,有时候没有钱还叫杨胜梅在外面借了拿给他。杨胜梅在农贸市场卖菜的时候,李某甲把块块钱都要拿走。李某甲也打过家里的其他亲戚。今年7月3日早上,杨胜梅给她打电话说李某甲一回来就踢安置房刚买的新沙发。一天光打她,心里一直麻,不想活了,把李某甲弄死算了。她当时认为杨胜梅在抱怨,因为杨胜梅以前也经常说要把李某甲杀了的话。之后她就劝杨胜梅等她妹妹长大结婚了,家里面多一个男人,可以一起教训一下李某甲。杨胜梅喊她莫管,之后就把电话挂了。当天中午杨胜梅打电话说李某甲不好,于是她就去的五星安置房那里和杨胜梅、李某丙一起将全身冒汗、脸色发白医院治疗,因为堵车就停在华蓥中学门口的小诊所治疗了一下,医院,并送去了华蓥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抢救,后医生建议转院,她就叫李某丁和赵某甲来帮忙送一下。后来杨胜梅提议先送回安置房,于是就把李某甲送回安置房了。她和李某丁等人就离开了,后来听杨胜梅说李某甲好些了。7月4日早上,她打电话给杨胜梅得知李某甲已经死了,是被*耗儿的药*死的。杨胜梅还说把李某甲的尸体砍了用背篓背到她婆婆那里的山里扔了,背篓是在段某甲那里借的。
(24)杨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父母关系不好,经常吵架。以前父亲将她婆婆的手弄断过。前几年还打了大姑姑的儿子。在她几岁的时候,父亲李某甲与“唐膘儿”打架,用刀把“唐膘儿”捅伤了,外出躲藏至去年。听母亲杨胜梅说,父母离婚就是因为怕“唐膘儿”找母亲杨胜梅闹。去年春节的时候,父亲还了“唐膘儿”一万多块钱,双方算是和解了。她感觉父母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父母都愿意离婚。因父亲是喜欢自己一个人过,而母亲觉得父亲比较花心。年6月份,发现家里拴着的一只鸡后来死在厕所。这个事情过后的一两个星期,家里的一只仓鼠死亡。年6月份左右,父亲李某甲给母亲杨胜梅打电话,准备卖掉家里的两套安置房。母亲杨胜梅给刘某乙说后,刘某乙也不同意,后双方吵起来。他们互相威胁,父亲李某甲说回来就砍死她们,刘某乙说要找人打父亲李某甲。年7月3日,得知李医院。
(25)李某庚的证言,证实年6月,杨胜梅曾向她哭诉,说李某甲不拿房子给大女儿,不准她装修房子。同时证实侄儿李某甲性格暴躁,说不到几句争吵起来就要打人,下手重。
(26)李某申的证言,证实杨胜梅的个性好,虽然和李某甲离婚了,但是对李家的人还是很热情,相反他的堂哥李某甲不顾家,在家不顺心,就对家人打骂,在整个家庭中印象很不好。
(27)李某子的证言,证实年7月7日晚上自己告知肖某某李某甲死了。肖某某提到在7月4日送过杨胜梅到八一桥去过,当时杨背着一个背篓,里面装了什么不知道。李某甲从小就很调皮,不听家里人的话。杨胜梅性格脾气很好,和大家关系也处得好。
(28)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性格暴躁,平时说打人就要打人。看起来李某甲和杨胜梅关系还行。
(29)李某丑的证言,证实李某甲说话有时有点鲁莽,但是为人耿直。她听李某甲说,他与杨胜梅是假离婚,为的是在外面做企业赚钱,因为在成都李某甲还耍了个女的,没有正式结婚,但一直一起生活。回到华蓥,李某甲和杨胜梅一起生活。不知道杨胜梅是否知道李某甲外面有女人,杨胜梅没有给她说过。她儿子匡家伶在李某甲成都工地上做水电工回家给她说,李某甲把他腰杆打伤了。
(30)唐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平时不在家,杨李二人关系看上去还可以。去年年初,杨胜梅曾向其说过,李某甲要卖掉一套安置房。杨胜梅请她劝一下李某甲不要卖房子。没有见过二人打架,多年前吵过架的。
(31)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性格冲动,说话不实在,不踏实,有外遇。杨胜梅会居家,会说话,在村民印象中比较好。
(32)李某寅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好强、爱面子,性格暴躁。李某甲平时都在外地,过年才会回来。李某甲有外遇。6月20几号时,李某甲提过准备卖掉一套安置房,把钱拿去装修另一套安置房。
(33)刘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杨二人感情可以,因为李某甲在外伤人假离婚。李某甲有外遇,他的女儿都知道。杨胜梅平时为人不错,开朗。
(34)向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和杨胜梅假离婚。李某甲喜欢说大话,曾因向某某不为其做担保,酒后到向家砸东西,烧衣服。杨胜梅是一个心直口快的人。李某甲有外遇。
(35)王某丙的证言,证实杨胜梅为人处事好,信誉好。和李某甲离了婚的。李某甲常年在外。杨自己卖保险,年收入有几万。5月份因为装修房子向她、谢某甲、唐大兰每人借了1万元。
(36)谢某甲的证言,证实听同事讲杨红梅与李某甲二人离婚的原因是李某甲没有家庭责任感,生活作风不好,经常打杨胜梅和她们的女儿,受不了才离婚。年到她的办公室开会,她看见杨红梅的身上、脸上、腿上都有伤。杨当时说是摔伤,后来听同事讲是前夫打的。因为装房子,向自己借了1万元。
(37)杨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和杨胜梅二人关系不好,经常听刘某乙讲李某甲打杨胜梅。以前到杨胜梅家里也看见杨胜梅脸上、头上、手上有淤青。离婚后,李某甲经常找杨胜梅要钱。李某甲脾气暴躁。杨胜梅性格比较温和。
(38)陈某丁的证言,证实多年前和杨胜梅夫妇一起去云南打了半年的工,那时的两人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有时会打架。李某甲性格不好,脾气暴躁。
(39)杨某乙的证言,证实李某甲脾气暴躁,年轻的时候经常在街上打架,几年前,李某甲还捅过人。杨胜梅独立、不爱说她家里的事。两人的感情感觉很差。
(40)胡某丙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在成都有女朋友。年春节,一个叫唐扁儿的人找上李某甲家要钱,杨胜梅筹钱给了唐。也因为这个事,李某甲打过杨胜梅,用碗摔过当时怀孕的刘某乙的肚子。7月10日凌晨,刘某乙告诉胡某丙,李某甲准备卖掉两套安置房到成都买车。
(41)胥某某证言,证实年过年没有多久,姓向的找李某甲要钱,说的是2万元,后讲成元。李某甲没钱,姓向的向杨胜梅要,杨当时只有元,杨胜梅就将其喊到租住屋内,给她元,并给她一张卡喊她出去帮其取钱,并说是她借给杨胜梅的。她到红星三路工行取款机上取了00元,加上元,其丈夫还拿了0元凑成元给了姓向的男子。吃早饭的时候,杨胜梅说这件事情,李某甲听见就不高兴,就用正在吃饭的碗砸杨胜梅,当时刘某乙在旁边站起吃饭,当时刘某乙怀有身孕,刘某乙看到她爸爸用碗砸她妈妈,她也拿起碗这些砸她爸爸,她和其丈夫劝到,事情就平息了。
(42)王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甲的家庭不好,以前他听说过李某甲和她老婆经常打架。他也亲眼看见过他们两口子打架。年,李某甲的女儿结婚后的第三天,他到李某甲家吃饭,不知为什么,李某甲就与他老婆说了起来。没说几句,李某甲就把手上的碗朝他老婆扔过去。李某甲性格不好,经常发脾气。年9月,李某甲介绍他到绵阳剑南春酒厂第二期改造工程去承包油漆。开始李某甲说不占股份,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说要占一半的股份。他没同意,李某甲就拿刀吓他。记得年过春节时。李某甲和华蓥的唐五八儿因工地上的工资问题,李某甲用刀捅伤了唐。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杨胜梅年与李某甲结婚,年离婚,从生下大女儿后,李某甲判若两人,不顾其母女。只要李某甲不高兴就会对其拳打脚踢、掐脖子。从李某甲开始玩女人了,对其变本加厉。李某甲的姑姑、婶婶都教育过李某甲,但李某甲仍一意孤行。杨胜梅去找派出所,派出所的人只是说说而已。这样过了二十多年。年2月14日早上6点多,李某甲的债主唐某甲找上门要钱,李某甲逼杨胜梅拿了元为李某甲偿还债务。事后回家不到十分钟,因杨胜梅说起李某甲欠他人钱的事,李某甲用碗、盘子砸杨胜梅,并对杨胜梅拳打脚踢。其大女儿正怀着四五个月的孩子,说了李某甲一句,李某甲就一脚踢过去。此时杨胜梅觉得二十几年就感化不了李某甲,她多年的血汗钱被李某甲拿走了,李某甲说要钱就要拿到,否则就是暴打。杨胜梅产生了要将李某甲杀死的念头。年5月李某甲要卖掉安置房,说女儿都是别人家的人,不给女儿留财产。杨胜梅接受不了李某甲这种行为,知道李某甲是一个报复心很强的人,说要打谁就一定会打,说要报复就一定会报复。杨胜梅找不到解决的办法,觉得就只剩下杀了李某甲这一条路。年6月份,杨胜梅在双河铁业社一个巷子里一个老头那里买灭蚊灭蝇老鼠药,并经过实验辨明真伪。因李某甲要卖房的事,刘某乙在电话里面顶撞了李某甲,7月2日下午,李某甲回家到处找刘某乙并扬言要打刘某乙。她感觉很心寒,后二人在安置房,因李某甲对窗帘不满意,要求杨胜梅拿去退换而发生争执。杨胜梅决定当晚杀掉李某甲。到了晚上,李某甲情绪很平和,没有追问白天的事情,也没有没有动手打人,杨胜梅没忍心下手。7月3日是杨胜梅的外孙女满一岁的生日。早上8点钟左右,李某甲打电话喊其到新房子,因装修的事情,李某甲骂杨胜梅,并踢了杨胜梅两脚。杨胜梅告诉李某甲当天是孙女的生日,不要吵架,李某甲不屑一顾,杨胜梅想到与孙女同一条街就不能过去祝贺,心里很痛。到了10点钟左右,李某甲饿了,叫杨胜梅去买方便面、冰红茶和茶叶,在路上杨胜梅就给刘某乙打电话告诉刘某乙李某甲像个疯子,越来越变本加厉,其忍无可忍了。杨胜梅买东西回来后把面泡好李某甲又不吃。杨胜梅又回到家将饭菜做好后,打电话喊李某甲回家吃饭。李某甲很凶喊其将饭送过去。杨胜梅想起之前种种和李某甲最近的表现,于是就用纸杯倒了一杯她们自己泡的药酒,将一整包的“灭蚊灭蝇”药倒入了李某甲的酒杯里面。李某甲喝酒中*后,杨胜梅被吓着了,给大女儿刘某乙打电话,并喊李某甲的弟弟打。在送医的过程中杨谎称李某甲是空腹喝了酒,未向实施救治的医生陈某甲、郑思元、李某戊、李某己等人道明实情。在李某甲未死亡时,杨胜梅便向胡某甲借刀、向段某甲借背篓准备在李某甲死后将其分尸、抛尸。李某甲停止呼吸后,杨胜梅将李某甲拖至厕所进行分尸,分尸后,杨胜梅用准备的白色尼龙口袋装的躯干,用红色塑料袋罩住两端,并用编织带纵向捆住;双手、头部分别装入多层红色塑料袋中;双腿放入小尼龙口袋,用白色鞋带捆住两角。早上9点分尸完毕,杨胜梅先将臀部和毯子背往安家沟旁树林,扔在一棵树下;回到安置房10点多,又将尸体躯干背出门,在华蓥中学附近租补鞋匠陈某丙的三轮车到古桥,后下车步行至铁路桥下,将尸块放置一桥墩下;晚上8点过,乘坐肖某某的车将尸体的头、双腿、肉渣子口袋背到“四个大字”处下车,杨胜梅沿着永兴岔马路走了几分钟,将头、双腿等扔下坡,后打电话让肖某某接回租住房;杨回到安置房,将双臂提起,到粮站那里坐电瓶车到的垮桥,扔在靠近河边的树林里。
综合证据
1、华蓥市公安局特警大队辅警陈冠州、华蓥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白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吴某某报案后,经侦查发现杨胜梅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年7月8日在杨胜梅的女儿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在华蓥市永兴镇将杨胜梅抓获。抓获杨胜梅时,杨胜梅表示她听到其女儿在广播里喊她自首,她就出来了。
2、搜查笔录附照片,证实年7月8日,公安民警对华蓥市红星路号杨胜梅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晾衣服的铁丝线上提取了一套蓝色短衣裤,型号均为XXL。衣服上有红绿花纹。
3、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调取华蓥医院年7月3医院一楼急诊、电梯、四楼重症监护室的监控;调取了年7月3日李某甲在华蓥医院的抢救记录。记录显示李某甲7月3日13时1分入院,“意识障碍1+小时”,来院时,呼叫姓名不答,神志不清,焦急不安,无恶心、呕吐,无四肢抽搐,无大小便失禁,吸18次/分,颈动脉可扪及搏动78次/分,血压/78mmHg.极不配合查体。追问家属服药物及饮酒史。考虑意识障碍待诊。
调取****(刘某乙)、****(杨胜梅)、****(刘某乙),7月1日至7月9日通话详单。杨胜梅年7月3日11时59分至12时32分,三次拨打,最后一次通话时间是54秒。显示7月3日杨胜梅对李某甲下*后与刘某乙的通话记录。与两人的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死者李某甲胃及胃内容物中检出*鼠强成分,该意见通知了李某丑及杨胜梅。
5、字条三张,胡某乙提供杨胜梅托其带给刘某乙的字条,显示:“走到今天这一步,是因为李某甲强行卖一幢房子,我为了捍卫两个孩子的财产,就这样把他解决了”
6、指认笔录
证实杨胜梅于年7月10日15时30分至17时15分,带领侦查员指认了其购买灭蚊灭蝇的地点、肢解李某甲的房间、抛尸的地点、购买红色塑料袋的地方、借刀和借背篼等地方。
7、辨认笔录
(1)年9月1日11时7分-19分,被告人杨胜梅辨认出3号(胡某甲提供的砍刀)刀就是她砍李某甲尸体用的刀的类型。
(2)年9月1日11时22分-34分,被告人杨胜梅辨认出4号(胡某甲提供的边刀)刀就是她割李某甲肌肤用的刀的类型。
(3)年9月1日11时37分-49分,被告人杨胜梅辨认出第六张照片上鼠药包装类似她购买的“灭蚊灭蝇”鼠药包装(6号照片是代某某提供的“灭蚊灭蝇”药包装照片)
(4)年9月1日11时52分-12时03分,被告人杨胜梅辨认出第6号是她购买的“灭蚊灭蝇”药之前购买的类似胶瓶装的鼠药。(6号照片是代某某提供的“猫人”药包装照片)
(5)年9月8日17时09分-17时59分,被告人杨胜梅辨认出第一组照片中8号照片上的男子(代某某)就是卖鼠药给她的人;第二组照片中8号照片上的男子(段某乙)就是卖塑料口袋给她的人;第三组照片中5号照片上的男子(陈某丙)就是租三轮车给她抛尸的人;第四组照片中7号照片上的男子(肖某某)就是跑摩的送她到四个大字抛尸的人;第五组照片中7号照片上的女子(胡某甲)就是借刀给她分尸的人;第六组照片中11号照片上的女子(段某甲)就是借背篼给她背尸体的人;
8、户籍证明
证实杨胜梅生于年9月21日,身份证号码:**********86,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光盘制作说明
华蓥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中的光盘制作情况。
1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相关视频节点
(1)年7月3日天网监控杨胜梅出现时间:
①育才路华蓥中学大门口前杨胜梅乘坐川XM***3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2时10分40秒;离开时间为12时20分30秒。②汪杜路明德小学门口前杨胜梅乘坐川XM***3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2时23分24秒;③医院4路公交站杨胜梅乘坐川XM***3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2时24分45秒;④广清路二段新公安局家属区大门口杨胜梅乘坐川XM***3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2时30分50秒;⑤清溪路转弯处杨胜梅乘坐川XM***3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2时32分34秒:郑思元送杨胜梅离开时间12时43分。
(2)年7月4日天网监控杨胜梅出现时间:
①新华大道与育才路交叉口老环城路方向杨胜梅离开安置房小区到安家沟时间为10时1分48秒,从安家沟回安置房小区时间为l0时11分58秒。
②育才路五星安置房岔路(新华大道方向)杨胜梅背一背篓离开安置房小区时间10时24分50秒;育才路五星安置房岔路(华中方向)杨胜梅背一背篓出现时间10时26分20秒;育才路华蓥中学大门口前杨胜梅背一背篓出现时间10时28分36秒;清溪路转弯处杨胜梅乘坐陈某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0时39分42秒;滨河东路迪信通斜对面杨胜梅乘坐陈某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0时40分58秒;明光路农业银行旁杨胜梅乘坐陈某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0时44分06秒:华翠路牌坊岔路口杨胜梅乘坐陈某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0时46分53秒;古桥环城路一号桥头杨胜梅乘坐陈某丙的红色三轮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0时47分31秒;古桥与李家沟岔路口杨胜梅头顶背篼回华蓥城区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1时31分;古桥环城路一号桥头杨胜梅回华蓥城区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11时55分37秒。
③新华大道与爱民路交叉口星星国际广场对面杨胜梅乘坐肖某某的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20时24分19秒:柏木山村高速公路桥处杨胜梅乘坐肖某某的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20时28分46秒;华龙街道下场口杨胜梅乘坐肖某某的摩托车在天网监控出现时间为20时32分47秒。
(3)年7月3医院监控视频杨胜梅出现的时间
①门诊大厅监控杨胜梅出现时间12时23分31秒,离开时间12时24分11秒。
②门诊大厅监控杨胜梅出现时间12时44分51秒;四楼重症监护室大厅监控李某甲出现时间13时10分19秒;四楼重症监护室大厅监控杨胜梅将李某甲带出重症监护室出现时间15时08分36秒;一楼收发室监控杨医院出现时间15时09分27秒。
11、公安机关在华蓥市档案馆提取的杨胜梅与李某甲的结婚登记表和离婚登记审查表、离婚协议,证实被告人杨胜梅与被害人李某甲于年结婚,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理由夫妻不合。二人共建房产归杨胜梅和女儿所有,并且李某甲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元,所有债务由李某甲承担。
12、物证
背篓一个,蓝色的碎花衣服一件,砍刀一把、边刀一把等物证。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被告人杨胜梅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出异议,予以采信。
(二)辩护人出示的证据
1.被害人的大女儿刘某乙年2月14日在微博上的聊天记录以及书写给法官的信,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常常殴打被告人杨胜梅,不择地点,不择场合,当着她的面打她母亲杨胜梅,有几次母亲杨胜梅被父亲打后,把门用凳子和扁担抵住,怕其父亲又返回打人。后因其父亲外面有了女人,每次打电话叫其母亲打钱或者借钱打过去,以至其母亲看见其父亲的电话就害怕。她从小就在被子里听见父亲打母亲,她现在听见摔东西打人眼睛就不会动一下,习惯了。年2月14日因李某甲以前医院了,人家找上门将父亲按住要求赔钱,父亲李某甲打电话叫母亲杨胜梅拿钱。她觉得搞笑,都离婚12年了还无赖要钱。母亲杨胜梅软弱把钱给了。人家把父亲李某甲放了,回到家,母亲杨胜梅哭,父亲李某甲说再哭就要打母亲杨胜梅。李某甲心很很,不给钱就要动手,连他自己的亲妈都要打,把自己的婆婆骨头都弄断。、妇联都不管,到处推,又不上门。她妈妈杨胜梅为了孩子的成长一直忍让。
2.被害人杨胜梅的小女儿杨某丙年2月20日写给法官的一封信,证实其父亲常常殴打母亲,在其一岁半的时候,其父亲称为了逃脱债务与母亲离婚,自己外出流浪,追债的人交给母亲对付。记得父亲回家向母亲要钱,母亲说没有,其父亲打母亲的耳光,拿着东西乱砸,对母亲拳打脚踢。起初母亲还向其二爸、婆婆、姑姑哭诉。后其母亲也不出去哭诉了,说去找了没有用,二爸他们也管不到。她母亲前一秒还在哭,出门就极力掩饰,为了家丑不外杨。其母亲走到这一步,是他父亲的残暴、无情及威胁、周围亲戚的无力管制而至。她母亲是她唯一的依靠,恳请不要断了她的信念和本来就支离破碎的家庭的一线希望。
3.陈某戊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害人李某甲的合作人,曾在李某甲那里做了活,李某甲不结账,他去问,李某甲就动手打人,谩骂中态度嚣张,语气恶劣。
4.廖某某、陈某丁的证言,证实他们系杨胜梅以前租房的邻居。他们看见李某甲对杨胜梅拳打脚踢,经常殴打,谩骂。
5.唐某甲的证言及杨胜梅工商银行************的账户,证实李某甲在他那里做活,他要求李某甲将扫尾工程做完后结账。李某甲话都没有说一句,就拿刀子将其捅伤后逃跑了。后他每次去索要医疗费,看见李某甲逼杨胜梅拿钱,如果不拿,就对杨胜梅拳打脚踢。年2月14日,他找到李某甲,李某甲逼杨胜梅要钱,一边推一边骂杨胜梅,杨胜梅哭着出去找钱,最后差0元还是李某甲的兄弟给的,共给了他元。杨胜梅工商银行************的账户显示年2月14日取现00元。同时证实李某甲平时对朋友不知感恩,不会为人,性格可以说是暴君,没得文化,说几句话就动手、动刀。他很久前去要钱,听李某甲队上的人说,李某甲不认人,自己的妈都要打,自己的侄子也要打,没有伦理道德。
6.郭某某(华蓥市华龙派出所教导员)的证言,证实年7月7日中午12时,他与杨胜梅的大女儿刘某乙谈心,刘某乙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说杨胜梅给其电话,李某甲可能是杨胜梅杀的。7月8日上午6点左右,一摩托车司机打电话说杨胜梅给刘某乙带了点东西,从司机口中得知杨胜梅在永兴镇。刘某乙配合他采取在永兴镇广播站对杨胜梅喊话,用亲情感化。劝杨胜梅到公安机关自首。上午喊了2个小时,中午,警察将杨胜梅的二女儿也接来与刘某乙一起喊,下午5点后他们开起车与杨胜梅的女儿通过高音喇叭在各个村沿途喊。大概喊了2个小时,局领导打电话说,他们已将杨胜梅传唤回局了,是杨胜梅自己走到永兴镇池塘边,被民警传唤回局里。
7.赵某丙的证言,印证郭某某的证言,刘某乙和杨某丙的喊话说她们和警察在一起,喊杨胜梅出来自首。
8.谢某丙的证言,证实年8月的一天上午,他在华蓥市大农贸市场同到杨胜梅卖葡萄。他看见李某甲来找杨胜梅要钱,杨胜梅不给,李某甲就动手打杨胜梅,然后直接将杨胜梅卖葡萄的多元钱拿走。
9.罗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与杨胜梅离了婚的,但二人一直住在一起,李某甲平时很少回家。她看到杨胜梅手臂上有青紫,感觉应该是被打了,但杨胜梅自己不说,她们也不好问。她认识李某甲,但对他不了解。听认得到李某甲的人说。李某甲很暴躁,经常打人。听杨胜梅说,李某甲经常向杨胜梅拿钱,如不给,李某甲就会打杨胜梅。
10.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认识李某甲,李某甲是杨胜梅的老公,杨胜梅租房时,他们以为李某甲与杨胜梅是夫妻,后听说是离了婚的。
11.谯某某的证言,证实她认识李某甲,知道他与杨胜梅是夫妻。李某甲经常外出,但是李某甲回来后,看到过杨胜梅的手臂上有被打伤的瘀伤。杨胜梅常常给她说李某甲性格暴躁,爱打人,经常打杨胜梅。李某甲经问到杨胜梅拿钱,不拿就打杨胜梅
12.杨某丁的证言,证实李某甲与杨胜梅是夫妻。他不清楚李某甲的性情,但听老一辈说李某甲脾气暴躁,爱打人。
13.谢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杨胜梅的同事,杨胜梅告诉她,她与其丈夫李某甲离了婚十几年了,但都没有摆脱李某甲,她身上的伤都是李某甲打的。李某甲不许杨红梅有异性朋友,如果有的话,他连那男人也要一起打。李某甲外边有女人,李经常回家要钱,不拿或者拿晚了点,李某甲就要打人,活起没有意思。如果不是两个女儿的话,她早就死了。杨胜梅说家里装修在她处借了00元人民币。在杨胜梅出事前几天,她看到杨胜梅没上班,她打电话问,杨说屋里发生了点事情,说李某甲在家,说要杀她女儿,李又回去要钱。她当时没在意,过了几天,公安打电话问知不知道杨胜梅在哪里,杨胜梅将李某甲杀了并分了尸。
14.请求书,杨胜梅的同事联名请求对杨胜梅从轻判处。认为杨胜梅杀人很意外。他们有时看见杨胜梅的脸上、身上皮肤有淤青,听说其丈夫经常打杨胜梅。
15.杨某丙、刘某乙书写的谅解书,证实李某甲对家人实施家庭暴力,给他们家庭造成了极大痛苦。因杨胜梅遭受李某甲的打骂,因激愤将李某甲杀害,自己也十分后悔。他们因此也十分痛苦,他们并不希望继续造成新的悲剧。谅解杨胜梅,自愿不追究杨胜梅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胜梅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客观,与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的事实亦相互印证,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从事家暴问题研究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敏教授出庭接受了控辩三方的询问,提供了下列专业意见:(1)家庭暴力的核心为控制,即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者为了达到控制受害者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控制一个人,并不是要身体伤害后果,只要受害人相信施暴人说到做到,威胁同样有效,有时候,效果可能更好,只要施暴人曾经对受害人有过暴力行为,那么其威胁具有很大的威胁力。(2)家庭暴力经常发生在恋爱、婚姻情感关系期间,也存在于同居关系之间。(3)家庭暴力跟它的动机有关,与次数无关。家暴行为不需要达到一定的伤残程度。(4)受暴人的反抗行为与一般人受到攻击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受暴的反抗行为不是即时的,因为受暴人在体力上,心理上,受暴人都打不过施暴人,故她们的暴力行为通常不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进行报复,而是提前对根据她长期的受暴经历判断一定会再次发生的暴力的预测来进行的预防。当暴力超过她的忍耐底限时就会反抗,因为女性天生的生理弱势,会选择时机从施暴人背后进行攻击、借助工具,或用药等,采取偷袭来达到反抗目的。(5)受暴人在施暴人死亡之后存在对其尸体进行处理,对尸体的处理一般是对身体的器官进行处置或对尸体进行处置。分尸更多的原因是隐瞒杀人的真相,由于无法隐藏尸体只有分尸,抛尸来掩埋罪行。还有就是为了情绪的释放,多年受暴而压抑在内心的愤怒委屈释放出来了。主要是心理压力的释放。(6)区分严重家庭暴力和一般家庭暴力有一些判断的指标。比如在公共场合施暴、卡脖子的行为,完全不顾忌子女的存在施暴等属于严重家暴。
本院认为,从事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的陈敏专家多年从事相关学术研究及直接深度接触上百名受暴妇女,其年起草的《涉及婚姻家庭暴力审理指南》被国家立法和司法解释采用。年完成涉家暴刑事司法改革研究课题,其研究意见成为最高法院成立涉家暴刑事司法改革课题小组的依据。曾经在多个法院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提供专家意见,其在法庭上对家庭暴力方面的专业知识作出了客观、充分的解释,在认定本案的起因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时可予以参考。
被告人的大女儿刘某乙的年的微博聊天记录和证言、被告人杨胜梅的小女儿杨某丙、被害人李某甲的姑姑李某庚、弟弟李某寅、妹妹李某丑、幺妈唐某丙、华蓥市文化路社区居委书记刘某甲、杨胜梅的同事谢某甲、杨胜梅的哥哥杨某甲、杨胜梅父母的邻居陈某丁、杨胜梅的女婿胡某丙、李某甲的弟媳胥某某、李某甲的邻居王德、李某甲的债权人唐某甲、与杨胜梅一起卖葡萄的谢某丙、邻居罗某某、谯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杨胜梅多年来一直遭受李某甲的暴力殴打和李某甲欲将安置房卖掉而不留给自己女儿的事实。被害人李某甲的母亲向本院提供的申诉书,显示被害人李某甲有“老子把你几个一起杀了”的不良口头禅,印证被告人杨胜梅供述李某甲欲将安置房卖掉不留给他们的女儿,其大女刘某乙找李某甲理论后,李某甲威胁要收拾她们的说法。上述证据与被告人杨胜梅的供述在较多细节上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李某甲脾气暴躁,对被告人杨胜梅实施了身体上的殴打,精神上的威胁和恐吓,系严重的家庭暴力。
被告人杨胜梅多年以来,一直忍受被害人李某甲暴力殴打,此次为将安置房留给两个女儿,不被李某甲卖掉,彻底摆脱李某甲的控制而产生杀人的动机,用鼠药将李某甲*死后分尸丢弃于野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胜梅杀害李某甲后,留下遗书并准备自杀,后在女儿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
案发前,被告人杨胜梅于年春节帮助李某甲偿还债务后还遭李某甲的暴力殴打而产生杀害李某甲的念头,年6月因李某甲要将安置卖掉不留给女儿,与杨胜梅及女儿刘某乙发生矛盾并扬言要打杨胜梅母女,杨胜梅决定杀死李某甲,并开始实施相关准备,购买了“灭蚊灭蝇王”*药,并通过活鸡试验其*性,购买红色塑料袋等备用。由此可见,被告人杨胜梅提出她不是预谋杀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对其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害人李某甲对被告人杨胜梅实施长期的家庭暴力,对杨胜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被害人李某甲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但被告人杨胜梅实施有预谋的杀人行为,且在*死李某甲后为泄愤和隐瞒真相而分尸,手段恶劣,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综合全案,根据被告人杨胜梅的杀人动机及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可对被告人杨胜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胜梅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胜梅属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胜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7月9日起至年7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冯剑辉
审 判 员
王 佳
人民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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